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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9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帅永与边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帅永,边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092号原告:刘帅永,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边杰,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负责人:邓俊英。原告刘帅永与被告边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刘帅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帅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希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