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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骆行波与戴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行波,戴佩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4656号原告:骆行波,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戴佩波,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行波诉被告戴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行波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行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行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行波负担。审 判 员 王阳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严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