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9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周琼与戴建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琼,戴建和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9913号原告:周琼,女,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系温州市第十四中学教师,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云总,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德约,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建和,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周琼与被告戴建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涉案房屋的地址位于湖南省鼎城区,本案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应移送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孙晓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白超俊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