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商南县隆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伟、谭欣、李举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南县隆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谭伟,谭欣,李举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商南县隆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富军,男,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谭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谭欣,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举学,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商南县隆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伟、谭欣、李举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商南县隆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7)陕1023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1、限被告谭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商南县隆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借款利息),2.被告谭欣、李举学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谭伟、谭欣、李举学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商南县隆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商南县隆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谭伟、谭欣有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举学有房产,其银行账户有大额交易记录(元),根据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据此,被执行人李举学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侦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商南县隆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