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1执恢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法新与李浩源、刘芳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法新,李浩源,刘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1执恢128号申请执行人:张法新被执行人:李浩源、刘芳芳关于张法新申请执行李浩源、刘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943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财产性权利、动产和不动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当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721执恢1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小圣审判员 马祥峰审判员 常利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