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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蓝伟、陈玉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87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蓝伟,陈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87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大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林小兰、黄颍仪,职务:管理人员。被执行人蓝伟,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陈玉玲,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蓝伟、陈玉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蓝伟及第三人陈玉玲(含同住人员)迁出广州市康王中路604号1002房,将房屋腾空退回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玉玲及被执行人蓝伟的前妻蒋燕青、女儿蓝星儿一同居住在广州市康王中路604号1002房房屋,暂没有其他搬迁去向。现本案暂不具备搬迁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8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泰健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赖国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诗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