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董木兰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木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117号被执行人董木兰,女,1986年6月15日生,景颇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董木兰罚金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木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经查询无可供财产执行,执行人员已对本案穷尽法律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7执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武红军审判员 王亚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