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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董木兰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木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117号被执行人董木兰,女,1986年6月15日生,景颇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董木兰罚金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木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经查询无可供财产执行,执行人员已对本案穷尽法律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7执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武红军审判员  王亚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