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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4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谭炜峰、刘义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谭炜峰,刘义,何晚生,郭春云,罗文祥,毛件明,陈红阳,谭金苟,周扬来,谭建文,谭件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4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雷慕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知新,女,1986年5月2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炜峰,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义,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晚生,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春云,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文祥,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件明,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阳,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金苟,男,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扬来,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建文,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芳春,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谭件保,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林、刘仁珠、陈飞跃、刘和平、陈再尧、陈小娇、周光发、刘珍明、谭件保、刘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晴审判员 王红兰审判员 戴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璐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