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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民初3245号原告:张某,女,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胡友章,庐江县冶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岳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友章,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诉称:张某与王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且王某沉迷于赌博、酗酒,对家庭和子女不闻不问,王某对张某开口即骂,举手即打。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求判决双方离婚。王某辩称:张某诉���不是事实,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很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张某与王某于1992年12月份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庐江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王杰。××××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王璐,现在庐江县初级中学读初二。婚生两子女现随王某生活。张某与王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在其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有时因琐事争吵。张某诉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张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情况;2、张某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登记结婚时间;3、张某提交的户口簿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女身份信息;4、王某提交的身份证1份,证明其身份情况;5、双方的当庭陈述。以上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张某与王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在其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有时因琐事争吵,其因实属双方缺乏交流和沟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加强信任,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其夫妻关系是能够重归于好的。张某诉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其举证不能,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衡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张某诉求与王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岳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