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汤彬与陈丹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彬,陈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保359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汤彬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陈丹丹,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汤彬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陈丹丹,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汤彬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陈丹丹,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6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汤彬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汤彬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丹丹(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6#钞的存款人民币640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厉忠委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