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龙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龙生,王茹,赵振,苏冠云,张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机构代码:16890450-5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龙生,男,1988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茹,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赵振,男,1986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苏冠云,男,1978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淑芳,女,1984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龙生、王茹、赵振、苏冠云、张淑芳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4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龙生、王茹、赵振、苏冠云、张淑芳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龙生、王茹、赵振、苏冠云、张淑芳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张龙生、王茹、赵振、苏冠云、张淑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张龙生、王茹、赵振、苏冠云、张淑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龙生、王茹、赵振、苏冠云、张淑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张龙生、王茹、赵振、苏冠云、张淑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4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当由被执行人张龙生、王茹、赵振、苏冠云、张淑芳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张龙生、王茹、赵振、苏冠云、张淑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位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