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1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锡忠、王锡坤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忠,王锡坤

案由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刑初21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锡忠,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淄博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桓台县,住桓台县。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韦良钊,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锡坤,男,1964年7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淄博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职工,住桓台县。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锡忠、王锡坤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慧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锡忠及其辩护人韦良钊、被告人王锡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锡忠自2010年开始经营淄博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2年成为安徽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在淄博地区的销售代理,在销售瑞江牌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过程中,因购买方不能支付按揭贷款,其先后回收了临淄区的淄博地方燃气物流有限公司的39辆瑞江牌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和寿光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的7辆瑞江牌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淄博地方燃气物流有限公司和寿光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购买后对车辆外观进行了改装,将罐体上部封顶打开,后部焊接铰把手开启,车辆外观已经不符合该车型公告要求,车管所不予落户。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王锡忠为了降低回收成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使用安徽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回收东营市通华物流有限公司的瑞江牌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过程中取得的车辆合格证,指使被告人王锡坤利用外观符合公告的半挂车上线检测落户和按照落户手续上的信息修改车架号,通过上述形式共销售13辆改装的瑞江牌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其中销售给李某(另案处理)的一辆瑞江牌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车牌号为鲁C1Q**挂。2016年4月14日9时,李某驾驶超载的鲁C×××××/鲁C1Q0**挂号货车顺淄博市张店区鲁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创业大道路口时,与张文进驾驶的由西向北转弯的鲁C×××××小型客车碰撞后车辆侧翻,致使张文进及鲁C×××××小型客车四名乘员当场死亡。经道路较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驾驶超载、擅自改型车辆,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锡忠、王锡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照片等;证人李某、焦某等人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落户登记档案资料、车辆购销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户籍证明等;鉴定意见外观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等;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锡忠、王锡坤销售有安全隐患的改装车辆,并因车辆超载致五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被告人王锡忠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锡坤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王锡忠的辩护人所提系自首、自愿认罪等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锡忠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锡坤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军红人民陪审员  刘献美人民陪审员  郭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袁淑萍书 记 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