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49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4961郑丽与姚焕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丽,姚焕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9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丽,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山区。被执行人姚焕青,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郑丽与被执行人姚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举证书上列明“查封被申请人姚焕青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5326元,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其家人拒收,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二、本院立案后,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商业银行等金���机构的存款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开户信息。四、本院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五、本院向车辆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发现申请人已轮候保全被执行人名下的牌号为苏C×××××机动车一辆,因未发现该车下落,暂无法处置,现已委托公安机关协助查扣。六、本院向工商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七、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姚焕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八、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进行调查落实���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九、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义审判员 孔 祥 进审判员 王��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岳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