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来凤县海玉金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吕国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凤县海玉金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吕国松,吴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53号申请执行人:来凤县海玉金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法定代表人:宋孝海,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吕国松,男,生于1959年4月25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家住湖北省来凤县。被执行人:吴冬梅,女,生于1963年12月21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家住湖北省来凤县。本院在执行来凤县海玉金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国松、吴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吕国松、吴冬梅已偿还借款70万元,余款暂无力偿还,有一房产因无证,其自行处理需要时间。申请人也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姚江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伦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