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5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与沙河市明畅运输有限公司、宋朝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沙河市明畅运输有限公司,宋朝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5377—2号原告: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驻山东省平邑县经济开发区银花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66670958-5.法定代表人:巩坤,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沙河市明畅运输有限公司,驻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褡裢街道办事处南汪村村东。法定代表人:孔书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宋朝朝,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玉河,系公司总经理。2016年12月8日本院作出了(2016)鲁0829民初5377—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沙河市明畅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E×××××(冀E8S**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现被告已按判决履行了义务,并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沙河市明畅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E×××××(冀E8S**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沙河市明畅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E×××××(冀E8S**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