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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长山、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山,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75号申请人:周长山,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于刚,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周长山与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于刚在高唐县时风中学的净化水设备两套予以查封,不得转移,如需变卖须保留价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兴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守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