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长山、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山,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75号申请人:周长山,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于刚,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周长山与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于刚在高唐县时风中学的净化水设备两套予以查封,不得转移,如需变卖须保留价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兴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守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