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董佳铭、李进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董佳铭、李进辉房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董佳铭,李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5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西街76号。法定代表人:罗正伟,行长。被执行人:董佳铭,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李进辉,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董佳铭、李进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佳铭、李进辉备案登记共有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三段585号远达.荣州上城A1-1-2-6-X成套住宅(建筑面积130.89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董佳铭、李进辉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旭阳镇荣州大道三段585号远达.荣州上城A1-1-2-6-X住房(建筑面积130.89平方米)。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