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010号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89号附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3LU91Q。法定代表人:戴胜书,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桐,系租赁站业务经理,男,生于1993年11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68号帝豪名都B栋1单元24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09217163。法定代表人:陈奇。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同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