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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伍琳与马二强、田东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琳,马二强,田东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526号原告:伍琳,男,汉族,1985年1月26日生,住吉安县。被告:马二强,男,汉族,1977年2月8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田东生,男,汉族,1975年2月24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琳诉被告马二强、田东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琳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琳撤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原告伍琳负担。审判员  肖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