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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行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马春英行政其他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2行初572号起诉人马春英,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收到起诉人马春英的起诉状,请求依法判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虹口区政府”)从2014年3月30日继续履行“息诉罢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支付起诉人协议其中每月7500元人民币;请求法院向虹口区政府调取虹口区政府于2009年至2010年每月支付起诉人4500元和每月报销起诉人治疗费、车马费以及2010年至2014年4月止(包括4月份),每月支付起诉人755元的证据;请求法院责令虹口区政府拿出停止协议的原因的证据和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所称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春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人民陪审员  XX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