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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1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崔振才、国成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振才,国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振才,男,1959年4月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国成军,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崔振才与被执行人国成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鲁030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国成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振才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