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济南前景印刷有限公司与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荫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前景印刷有限公司,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荫支行,济南市天桥福利印刷厂,济南凯盛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王沛,杨贵水,祝凯燕,陈嫣慧,胡桂勇,姜青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前景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祝凯燕,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荫支行,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负责人:魏军,行长。原审被告:济南市天桥福利印刷厂,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王沛,厂长。原审被告:济南凯盛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杨贵水,经理。原审被告:王沛,男,l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审被告:杨贵水,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原审被告:祝凯燕,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原审被告:陈嫣慧,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审被告:胡桂勇,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原审被告:姜青翠,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上诉人济南前景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景印刷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荫支行(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槐荫支行)及原审被告济南市天桥福利印刷厂(以下简称福利印刷厂)、济南凯盛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包装公司)、王沛、杨贵水、祝凯燕、陈嫣慧、胡桂勇、姜青翠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前景印刷公司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l76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前景印刷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原、被告之间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第一被告福利印刷厂住所地的济南市天桥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农村商业银行槐荫支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老屯支行(以下简称润丰银行老屯支行)系农村商业银行槐荫支行的二级机构。2014年10月21日,福利印刷厂(借款人)与润丰银行老屯支行(贷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发生纠纷或争议,由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日,凯盛包装公司、前景印刷公司、王沛、杨贵水、祝凯燕、陈嫣慧、胡桂勇、姜青翠(保证人)与润丰银行老屯支行(抵押权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三份,均约定发生纠纷或争议,由抵押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润丰银行老屯支行与福利印刷厂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争议由润丰银行老屯支行住所地的济南市槐荫区,该管辖条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润丰银行老屯支行与前景印刷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产生的纠纷,原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亦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前景印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亓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