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北京昊天揽月商贸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1824号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对北京新月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昊天揽月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702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三行“(2016)鲁0702民初1874号”补正为“(2016)鲁0702民初1824号”。审 判 长  赵 燕人民��审员于其和人民陪审员  高金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