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4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文清与胡耀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清,胡耀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徐文清(又名徐老四),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古纳市。被执行人:胡耀柱,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文清与被执行人胡耀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8775元。被执行人胡耀柱分别于2017年7月27日、8月11日将欠款全部给付,此案现已全部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路 志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