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5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春艳与王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艳,王会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5302号原告:张春艳,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会海,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张春艳与被告王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春艳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张春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卫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洪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