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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张小飞与王建兴、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982号本院2017年7月31日对原告张小飞与被告王建兴、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203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民事判决书第6页“审判员韩建东””更正为“审判长韩建东”,现予以补正。审 判 长  韩建东人民陪审员  侯随让人民陪审员  许仲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盼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