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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麦俠、张梅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麦侠,张梅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张麦侠,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家住华县西关街水表厂西侧。被执行人:张梅肖,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华县信用联社职工,家住华县四季花城小区。申请执行人张麦侠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华民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梅肖的房产一套进行拍卖,以实现其权益。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恢复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梅肖所有的华县四季花城小区5号楼3单元502室住房一套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但经两次拍卖均已流拍,现应申请人要求对该房产进行网上司法变卖。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人同意可先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03执恢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等变卖程序结束,具备恢复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即可再次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李根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天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