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0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0876昆山市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卓炜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卓炜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876号原告:昆山市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马鞍山中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9427723X。法定代表人:王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金成,该公司员工。被告:卓炜钊,男,1968年11月10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昆山市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卓炜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昆山市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山市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昆山市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诚人民陪审员 缪美琴人民陪审员 俞惠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