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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民初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志民、王公皊等与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民,王公皊,徐子光,刘某,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3997号原告:刘志民(系刘倡父亲),男,195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峰,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公皊(系刘倡母亲),女,196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代理人:许金华,男,196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徐子光(系刘倡妻子),女,1984年8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刘某(系刘倡女儿),女,201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玉峰,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东甸子铜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曹军杰,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该医院医务科工作人员,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玲,该医院法律顾问。原告刘志民、王公皊、徐子光、刘某诉被告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赵锡平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民、王公皊、徐子光、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志民、王公皊、徐子光、刘某负担。审 判 员  曹 磊人民陪审员  崔永生人民陪审员  纵瑞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迟崇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