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破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第一机床总厂精密传动装置制造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第一机床总厂精密传动装置制造厂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破申5号申请人:天津第一机床总厂精密传动装置制造厂,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46号。法定代表人:董宝庆,厂长。申请人天津第一机床总厂精密传动装置制造厂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477万元,申请人提交证表明,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资产总额29850121.85元,负债总额56092011.49元,资产负债率为187.91%,已属资不抵债。企业职工均已安置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第一机床总厂精密传动装置制造厂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破产清算主体资格。申请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提交证据表明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法定条件。申请人的申请破产理由成立,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天津第一机床总厂精密传动装置制造厂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冯云芳审 判 员 杨英杰代理审判员 鲍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付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