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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7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农村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南某某、姚某某、曹某某、卓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某农村信用联社,南某某,姚某某,曹某某,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7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农村信用联社。被执行人南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卓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农村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南某某、姚某某、曹某某、卓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日依法从被执行人姚某某的银行账户中扣划其存款25000元,剩余案件款109634元被执行人南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交至本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仲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祁 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