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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拾一小合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拾一小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26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拾一小合,男,1992年6月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昭觉县。被告人拾一小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18日被羁押),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4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拾一小合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拾一小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拾一小合伙同文某(另案处理)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屯村“某养生”店,采用撬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金某价值人民币900元的“宏碁”牌笔记本电脑1台。2017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拾一小合伙同文某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某副食品批发店,采用撬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徐某总价值人民币2180余元的硬盒“中华”牌香烟20包、“黄鹤楼”牌香烟10包、“玉溪”牌香烟10包、“芙蓉王”牌香烟7包及现金人民币600余元。归案后,被告人拾一小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全部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拾一小合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拾一小合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拾一小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拾一小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金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文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配送单、烟草专卖许可证、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拾一小合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拾一小合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拾一小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拾一小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先行羁押的37天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拾一小合退赔被害人徐明人民币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佳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