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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5806张跃兴与张家港安远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兴,张家港安远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806号原告:张跃兴,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福才,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安远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润发国际大厦1003B室。诉讼代表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系张家港安远物流装备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钱震宇。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淑彬,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跃兴诉被告张家港安远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张跃兴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跃兴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兴撤诉。案件受理费43282元,减半收取21641元由原告张跃兴负担。审 判 长  季新宏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