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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向景舜舒孝楚、舒孝立、舒桂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景舜,舒孝楚,舒孝立,舒桂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623号原告:向景舜,男,1951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历万,溆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舒孝楚,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瑶族。被告:舒孝立,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舒桂清,女,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向景舜与被告舒孝楚、舒孝立、舒桂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向景舜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解决了纠纷,原告以此为由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景舜撤诉。案件受理费5989元,减半收取计2995元,由向景舜负担。审 判 长  易孟良人民陪审员  谢 群人民陪审员  李永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武 珊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