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9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白公社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公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083号原告:白公社,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负责人:刘建军。原告白公社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白公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公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希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