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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8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罗光会、罗聪、罗树诉杞绍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会,罗聪,罗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8刑初120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光会,女,1966年2月3日出生,傈僳族,住元谋县江边乡龙街村委会江边村民小组121号。公民身份号码5323281966********(系受害人配偶)。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聪,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傈僳族,住元谋县江边乡龙街村委会江边村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323281984********(系受害人儿子)。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树,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傈僳族,住元谋县江边乡龙街村委会江边村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323281986********(系受害人女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竹,云南王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收到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光会、罗聪、罗树的自诉状,其诉称:“自诉人罗光会系死者罗光培之妻,自诉人罗聪系死者罗光培之子,自诉人罗树系死者罗光培之女。2016年8月31日,罗光培独自去山上放羊。当天下午六点半左右,自诉人罗光会接到罗光培打来的电话,罗光培告诉罗光会:他刚才到自家的羊睡觉的凹地去赶羊,从杞绍海家门口经过时,杞绍海突然来辱骂他偷羊并不准他把羊赶走,接着杞绍海就过来追着他打,并把他踢下山崖摔伤了。因被告人杞绍海高大强壮,而罗光培较为瘦小,且2014年被告人杞绍海就曾殴打过自诉人罗光会和罗光培夫妻。罗光会怕罗光培再次被杞绍海打伤,就急忙打电话给儿子罗聪,让罗聪赶回家去看看他父亲的伤情。罗聪接到电话后,急忙赶往自家的羊圈房。大约七点半,罗聪赶到自家的羊圈房时未看到其父罗光培,在寻找罗光培的过程中,罗聪在距离自家羊圈房十米左右的地方看到其父平时戴的白色帽子,帽子上有血迹,并发现悬崖边上一棵树的树枝被人为折断,悬崖下的石头上全是血迹。接着,罗聪赶到被告人杞绍海家寻找,才发现其父罗光培倒在杞绍海家的灶台边且全身冰冷。罗聪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和120赶到现场后,确认罗光培已经死亡。在现场,经民警询问被告人杞绍海死者罗光培身上的伤是怎么来的?被告人杞绍海回答说是他把罗光培踢下悬崖造成的。经元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受害人罗光培德死亡结果系由于与杞绍海发生纠纷后敌敌畏中毒所致”。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光会、罗聪、罗树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杞绍海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杞绍海赔偿三自诉人丧葬费537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死亡赔偿金164840元,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13660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365216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光会、罗聪、罗树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故意犯罪的事实,刑事自诉人罗光会、罗聪、罗树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杞绍海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光会、罗聪、罗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兆林审 判 员  杨金荣人民陪审员  李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得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