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4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瑞和、杨柏与李忠平、郭志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和,杨柏,李忠平,郭志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655号原告:张瑞和,男,1973年1月4日出生,住武威市古浪县。原告:杨柏,男,1970年2月2日出生,住武威市古浪县。被告:李忠平,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郭志峰,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住武威市,信贷员。原告张瑞和、杨柏与被告李忠平、郭志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原告张瑞和、杨柏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瑞和、杨柏与被告李忠平、郭志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瑞和、杨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张瑞和负担。审 判 长 杨志英审 判 员 刘作虎人民陪审员 王 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润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