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良法、李会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良法,李会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728号申请执行人刘良法,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李会中,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良法与被执行人李会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李会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苏英审 判 员 金子丰人民陪审员 陈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