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十堰中博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俊龙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中博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俊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十堰中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108号。被执行人十堰俊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经济开发区滨河路63号。法定代表人温晓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31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十堰俊龙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十堰俊龙机械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十堰中博工贸有限公司赔支付货款12070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789元。但被执行人十堰俊龙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扣划被执行人襄阳卉申电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21489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可二O二O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