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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双娟、谢水旺等与林银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双娟,谢水旺,林银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127号原告:朱双娟,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原告:谢水旺,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双娟,本案第一原告,系原告谢水旺妻子。被告:林银德,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告朱双娟、谢水旺与被告林银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朱双娟、谢水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双娟、谢水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露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秋秋书 记 员 庞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