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海与刘峣、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刘峣,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5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吴海,男,汉族,1967年1月出生,张掖市甘州区居民。被执行人:刘峣,男,汉族,1958年3月出生,辽宁省阜新市居民。被执行人: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丹县。法人代表:刘峣,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海与被执行人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刘峣于2017年8月20日前给付案款的10%、9月给付10%、10月给付30%、11月给付25%、12月给付25%,每月20日前将案款交纳至山丹县人民法院;二、申请执行人吴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三、本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5执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东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