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5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李付明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军,李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5执69号申请人杨建军,男,汉族,1969年2月23日生,现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被申请人李付明,男,佤族,1970年1月17日生,现住双江自治县沙河乡。申请人杨建军与被申请人李付明申请支付令一案,双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7)云0925民督1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杨建军与被申请人李付明申请支付令一案的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李付明欠申请人杨建军人民币17540元,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款交法院转申请人;三、款项支付由被执行人李付明的妻子丰富梅作出承诺,并负责将款项交到执行局;四、若违约,则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925执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