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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罗卜这、韦乜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卜这,韦乜这,韦紧清,韦彩芳,韦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罗卜这,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韦乜这,女,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紧清,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彩芳,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鸿飞,男,1998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卜这、韦乜这与韦紧清、韦彩芳、韦鸿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韦鸿飞、韦紧清各自动交了执行款10000元,现虽然有部分款额未执行到们,但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031执12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艺林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黄继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成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