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香坊实验农场与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省香坊实验农场,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财保6号申请人黑龙江省香坊实验农场。法定代表人尹东升,该农场场长。被申请人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黑龙江省香坊实验农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案件情况紧急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香坊实验农场的“农垦新城·香凯丽园”项目3号楼、7号楼、11号楼、13号楼、15号楼、16号楼、17号楼的在建工程予以查封。担保人哈尔滨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长江路1069号,面积为23841.66平方米的办公楼房产一幢(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哈垦]房销售证第231509102016000006)为申请人的保全请求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书,承诺如黑龙江省香坊实验农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担保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香坊实验农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香坊实验农场的诉前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宏业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