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牛成祖贩卖��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成祖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成祖,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5日,小学文化,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2017年3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成祖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霞、代理检察院魏星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成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16时许,被告人牛成祖在定西市安定区南川加油站附近向吸毒人员曾红伟贩卖毒品海洛因0.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成祖在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成祖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3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牛成祖在公安机关技侦手段下侦破案件,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成祖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对被告人牛成祖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牛成祖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牛成祖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成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田发淘审 判 员 芦永吉人民陪审员 吴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成永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