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民终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明日时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明日时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日控股有限公司,许为明,郑春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44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明日时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下应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许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姜盼攀,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颖,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栋,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项辉,该公司工作人员。一审被告:宁波明日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许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一审被告:许为明。一审被告:郑春叶。上诉人宁波明日时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宁波明日控股有限公司、许为明、郑春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2民初331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明日时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明日时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明日时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1301元,由上诉人宁波明日时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坚儿审判员  魏金汉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