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02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宏伟、方书霞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伟,方书霞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02刑初12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宏伟,男,1966年9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汉族,小学肄业,渔民,住池州市东至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方书霞,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安徽省东至县,汉族,小学肄业,渔民,住池州市东至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迎检公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宏伟、方书霞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岚、代理检察员黄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宏伟、方书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7日3时许,被告人张宏伟、方书霞驾驶渔船在长江安庆段杨家套水域,使用电瓶、增压器、电线、竹竿、电捞兜等组合的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长江野生鲹鱼23.99公斤(价值360元),于当日4时许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归案经过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宏伟、方书霞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宏伟、方书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7日3时许,被告人张宏伟、方书霞驾驶渔船在长江安庆段杨家套水域,使用电瓶、增压器、电线、竹竿、电捞兜等组合的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长江野生鲹鱼23.99公斤(价值360元)。当日4时许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两名被告人,并扣押上述涉案渔获物及作案工具电线四根,电瓶、增压器、竹竿、电捞兜各一个。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捕鱼工具及渔获物已移送至安庆市渔政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宏伟、方书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禁用渔具证明、情况说明、移交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经过证明及被告人张宏伟、方书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宏伟、方书霞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宏伟、方书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二名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宏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方书霞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渔获物,依法予以没收,由渔政部门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祁   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玄(代)附:本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