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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0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支行与彭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支行,彭华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0175号原告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支行,住所地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负责人高婷。委托代理人李二鹏,广东粤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峰明,广东粤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华艳。上列原告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支行诉被告彭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支行因被告彭华艳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7336.97元、利息9551.05元、罚息1484.38元,共计人民币18372.4元(暂计至2017年4月13日,以实际清偿日为准);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本金变更为6109.54元、利息变更为1580.37元,暂计至2017年7月1日止。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109.54元未归还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华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9.54元及截止2017年7月1日的利息人民币1580.37元(自2017年7月2日起的利息、罚息以人民币6109.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二、驳回原告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苑广玲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洋书 记 员  任 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