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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巢湖鹏远金属焊管有限公司申请张文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鹏远金属焊管有限公司,张文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巢湖鹏远金属焊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诗斌。被执行人张文美。申请执行人巢湖鹏远金属焊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5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9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经向房管、土地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张文美名下有汽车一辆,查到被执行人张文美名下货车一辆,上述车辆现均下落不明;4、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张文美为浏阳市强建农场投资人;被执行人张文美为浏阳市龙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被执行人张文美为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博蔬菜批发店经营者;被执行人张文美为浏阳市健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张文美为浏阳市绿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张文美为浏阳市惠民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上述企业均已停产歇业多年,且无财产可处置;5、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被执行人账户暂无存款;6、本院已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张文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7、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张文美十五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左 凯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