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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也对白云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也,白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财保38号申请人王也,男,1996年2月17日生。被申请人白云新,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也诉被申请人白云新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轿车财产予以查封,2017年8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除诉前保全申请。。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曹阳 来源:百度“”